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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上條(一)至(三)項的青年獎項的名額為各不多於三個,上條(四)項的青年獎項的名額為一個,均係針對最近一期開展的活動或計劃而頒發。
一、青年事務委員會獎和青年服務獎各包括澳門幣伍萬圓的獎金和獎狀。
二、青年活動獎和公民教育獎各包括澳門幣叁萬圓的獎金和獎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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