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7

刊登日期:

2017.11.27

版數:

1477

  • 修改《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
相關法規 :
  • 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青年獎項頒授計劃》,並核准由青年事務委員會頒授的各青年獎項的獎狀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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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青年發展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2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青年獎項頒授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分類

    一、﹝......﹞

    二、﹝......﹞

    三、﹝......﹞

    四、上條(一)至(三)項的青年獎項的名額為各不多於三個,上條(四)項的青年獎項的名額為一個,均係針對最近一期開展的活動或計劃而頒發。

    第五條

    獎勵形式

    一、青年事務委員會獎和青年服務獎各包括澳門幣伍萬圓的獎金和獎狀。

    二、青年活動獎和公民教育獎各包括澳門幣叁萬圓的獎金和獎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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