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以下面額及限額的澳門幣新紙幣:
(一)拾圓:五千萬張;
(二)貳拾圓:六千萬張;
(三)伍拾圓:一千二百萬張;
(四)壹佰圓:二千萬張;
(五)伍佰圓:一千二百萬張;
(六)壹仟圓:五百萬張。
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新紙幣保持第20/2008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的規定如下:
“(三)右上角印有下列表述的中葡文字樣:
(1)“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澳門”;
(2)“根據第28/2017號行政法規”;
(3)代理發行機構一名或兩名代表人的職銜及複製的簽名。”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