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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17號行政法規

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許可及數量

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以下面額及限額的澳門幣新紙幣:

(一)拾圓:五千萬張;

(二)貳拾圓:六千萬張;

(三)伍拾圓:一千二百萬張;

(四)壹佰圓:二千萬張;

(五)伍佰圓:一千二百萬張;

(六)壹仟圓:五百萬張。

第二條

紙幣的特徵

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新紙幣保持第20/2008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的規定如下:

“(三)右上角印有下列表述的中葡文字樣:

(1)“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澳門”;

(2)“根據第28/2017號行政法規”;

(3)代理發行機構一名或兩名代表人的職銜及複製的簽名。”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