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8/2017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5/2017

刊登日期:

2017.11.6

版數:

1414-1415

  • 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
相關法規 :
  • 第20/2008號行政法規 - 許可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17號行政法規

    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許可及數量

    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以下面額及限額的澳門幣新紙幣:

    (一)拾圓:五千萬張;

    (二)貳拾圓:六千萬張;

    (三)伍拾圓:一千二百萬張;

    (四)壹佰圓:二千萬張;

    (五)伍佰圓:一千二百萬張;

    (六)壹仟圓:五百萬張。

    第二條

    紙幣的特徵

    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新紙幣保持第20/2008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的規定如下:

    “(三)右上角印有下列表述的中葡文字樣:

    (1)“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澳門”;

    (2)“根據第28/2017號行政法規”;

    (3)代理發行機構一名或兩名代表人的職銜及複製的簽名。”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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