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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7/2017號行政法規

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許可及數量

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以下面額及限額的澳門幣新紙幣:

(一)拾圓:一億六千萬張;

(二)貳拾圓:四千萬張;

(三)伍拾圓:一千五百萬張;

(四)壹佰圓:一千三百萬張;

(五)伍佰圓:一千萬張;

(六)壹仟圓:六百萬張。

第二條

紙幣的特徵

一、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澳門幣拾圓、貳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新紙幣保持第10/2005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壹拾圓、貳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四)項的(2)、(5)及(6)分項所規定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等分項的規定如下:

“(四)右方由上至下印有下列表述的中、葡文的主要字樣:

(1)〔……〕

(2)“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7/2017”;

(3)〔……〕

(4)〔……〕

(5)“MACAU, 6 DE NOVEMBRO DE 2017”;

(6)代理發行機構一名或兩名代表人的職銜及複製的簽名。”

二、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澳門幣伍拾圓的新紙幣保持第7/2009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伍拾圓紙幣》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項的(2)、(5)及(6)分項所規定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等分項的規定如下:

“(五)右方由上至下印有下列表述的中、葡文的主要字樣:

(1)〔……〕

(2)“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7/2017”;

(3)〔……〕

(4)〔……〕

(5)“MACAU, 6 DE NOVEMBRO DE 2017”;

(6)代理發行機構一名或兩名代表人的職銜及複製的簽名。”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