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以下面額及限額的澳門幣新紙幣:
(一)拾圓:一億六千萬張;
(二)貳拾圓:四千萬張;
(三)伍拾圓:一千五百萬張;
(四)壹佰圓:一千三百萬張;
(五)伍佰圓:一千萬張;
(六)壹仟圓:六百萬張。
一、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澳門幣拾圓、貳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新紙幣保持第10/2005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壹拾圓、貳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四)項的(2)、(5)及(6)分項所規定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等分項的規定如下:
“(四)右方由上至下印有下列表述的中、葡文的主要字樣:
(1)〔……〕
(2)“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7/2017”;
(3)〔……〕
(4)〔……〕
(5)“MACAU, 6 DE NOVEMBRO DE 2017”;
(6)代理發行機構一名或兩名代表人的職銜及複製的簽名。”
二、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澳門幣伍拾圓的新紙幣保持第7/2009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伍拾圓紙幣》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項的(2)、(5)及(6)分項所規定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等分項的規定如下:
“(五)右方由上至下印有下列表述的中、葡文的主要字樣:
(1)〔……〕
(2)“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27/2017”;
(3)〔……〕
(4)〔……〕
(5)“MACAU, 6 DE NOVEMBRO DE 2017”;
(6)代理發行機構一名或兩名代表人的職銜及複製的簽名。”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