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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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