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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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5/2017號行政法規

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經濟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負責協助政府研究、制訂和執行經濟活動範疇、知識產權範疇及其他按法律規定屬其負責範疇的經濟政策。

第二條

職責

經濟局的職責為: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助研究、制訂經濟政策,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政策內研究、制訂和執行有利於經濟適度多元及促進工商業發展的措施;

(二)簽發對外貿易活動准照,管理對外貿易活動的限量制度,以及根據法律的規定簽發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地來源證明文件;

(三)統籌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經濟合作組織及會議的工作,並在其活動領域內確保履行已作的承諾;

(四)協助和參與上項所指具經濟性質但不屬其職責範圍的工作;

(五)協助制訂規範知識產權的政策和執行有關工作;

(六)簽發工業場所牌照和編製工業紀錄,並進行有關監督工作;

(七)簽發牌照予經營燃料產品商業活動的企業、轉運企業、稅務倉庫、免稅商店及法律規定屬經濟局負責簽發牌照的其他非工業場所,並進行有關監督工作;

(八)執行消費稅規章;

(九)監察對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品製造程序的法律規定及其他經濟法例的遵守情況;

(十)促進和維持公平的營商環境;

(十一)執行法律規定或上級指示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經濟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其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經濟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以下附屬單位:

(一)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

(二)產業發展廳;

(三)知識產權廳;

(四)研究廳;

(五)牌照及稽查廳;

(六)行政及財政處。

三、工商業發展基金設於經濟局,並由專有法例規範。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統籌和協調經濟局的整體工作,並監管各附屬單位的工作;

(二)制訂工作計劃和編製工作報告;

(三)編製預算提案,並提交上級審議;

(四)與任何實體或機構聯繫時,代表經濟局;

(五)核准經濟局須遵守的規定及指示,以及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須發給經濟參與人的通告、通函及其他具相同性質的一般行為;

(六)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獲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一、副局長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局長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位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第六條

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

一、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的職權為簽發對外貿易活動准照,管理對外貿易活動的限量制度,簽發產地來源證明文件,以及統籌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經濟合作組織及會議的工作。

二、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下設:

(一)對外貿易處;

(二)經濟合作處。

三、對外貿易處具下列職權: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簽發和管理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

(二)確保由設定對外貿易限量的國際協議所衍生的義務得以履行,並根據法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際上所作的承諾,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地來源規則;

(三)管理對外貿易活動的限量制度;

(四)根據對外貿易的發展趨勢,研究規範對外貿易活動及產地來源規則的法律並提出建議,以及釐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品的標準;

(五)更新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品須遵守的各種產地來源資格制度的資料,並發佈有關資料;

(六)與其他實體合作,制訂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對外貿易事宜簽訂的協議;

(七)根據法律的規定,管理、結算消費稅和核算倘須退還的消費稅,以及訂定有關的擔保金額和管理經常帳目。

四、經濟合作處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協調和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經濟合作組織、協約或會議的工作,並在經濟局活動領域內確保履行已作的承諾;

(二)協助和參與上項所指具經濟性質但不屬經濟局的職責範圍的工作;

(三)研究、收集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的經濟合作組織、協約或會議在經濟範疇上的有用資料;

(四)宣傳和發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的經濟協約的資料。

第七條

產業發展廳

一、產業發展廳的職權為協助制訂和執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產業發展、經濟活動多元化與現代化的政策措施,尤其支援工商業發展和改善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二、產業發展廳下設:

(一)工商業支援處;

(二)促進營商處。

三、工商業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和支援屬經濟局及工商業發展基金職責範圍的支援工商業的政策措施,包括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及稅務鼓勵;

(二)就執行支援政策措施的程序制定指引,並為優化或改善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建議及意見;

(三)收集、整理工商業政策措施的資料及數據,以及編製有關分析報告。

四、促進營商處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宣傳和推廣屬經濟局及工商業發展基金職責範圍的、有助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協調相關的機構及公共實體,以推動有利於工商業發展、社區經濟活動和改善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三)統籌和參與產業發展政策領域相關的研討會、會議或活動。

第八條

知識產權廳

知識產權廳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包括工業產權的註冊或登記,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集體管理機構的登記,並就有關事宜的程序制定指引;

(二)協助訂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以及促進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例;

(三)促進與外地同類實體的協作及合作關係,並參與涉及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法文書的會議及活動;

(四)公佈關於知識產權的重要行為、決定及其他資料。

第九條

研究廳

一、研究廳的職權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及適度多元的範疇內進行研究和分析,並就有關事宜提出建議,統籌經濟局的資訊系統及設備,以及收集、跟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用的經濟資訊。

二、研究廳下設:

(一)經濟分析處;

(二)資訊處。

三、經濟分析處具下列職權:

(一)收集、分析和研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經濟發展及適度多元有關的資料,以便提出建議和協助制定相關政策;

(二)就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工商業發展的內外變數,進行宏觀經濟性質的研究,並預測該等變數的趨勢;

(三)協調或與相關的機構或公共實體合作,就上兩項所指的事宜進行研究或舉辦會議;

(四)向經濟發展委員會提供必需的行政及後勤輔助。

四、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制定配合經濟局整體發展的資訊計劃;

(二)開發和維護經濟局的應用系統,建立、保存和管理經濟局職責範圍內的電子數據及資料庫;

(三)構建、管理和維護數據通訊網絡,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資訊系統及資料數據安全、可使用和符合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規定;

(四)引進、更新資訊技術及設備,對資訊設備進行總體管理,並向經濟局各附屬單位提供資訊技術輔助;

(五)與其他公共部門合作,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絡資源的運用,並配合實施電子政務的工作。

第十條

牌照及稽查廳

一、牌照及稽查廳的職權為監察對屬經濟局職責範圍的經濟法例的遵守情況,處理工業場所牌照、工業單位牌照及其他按法律規定屬經濟局負責簽發的牌照的申請,並進行有關的監督工作。

二、牌照及稽查廳下設:

(一)工商業稽查處;

(二)牌照及監管處。

三、工商業稽查處具下列職權:

(一)採取預防及監察措施,促進工商業及經濟活動的發展;

(二)遏止違反規範經濟活動的規定、妨礙經濟發展或違反按法律規定屬經濟局負責監察的其他經濟法例的違法行為,並對所發現的違法行為提起法律程序;

(三)就所發現的違法行為製作實況筆錄;

(四)就違法行為編製卷宗及報告書,以便提交主管當局,報告書須載有對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定性及適用的處罰等程序所作的結論;

(五)聽取嫌疑人、證人及其他人的聲明;

(六)根據法律的規定輔助司法當局。

四、牌照及監管處具下列職權:

(一)就簽發工業場所牌照及有關工業單位牌照的事宜編製卷宗,監督有關場所,以及編製及更新工業紀錄;

(二)就簽發牌照予經營燃料產品商業活動的企業、轉運企業、稅務倉庫、免稅商店及法律規定屬經濟局負責簽發牌照的其他非工業場所的事宜編製卷宗,並進行有關監督工作;

(三)預防及遏止違反規範上兩項所指牌照的規定、違反關於產地來源資格及證明的規定和違反產品安全一般制度的違法行為,並對所發現的違法行為提起法律程序;

(四)就各項企業援助計劃的需要,依法執行監察工作;

(五)應主管實體的要求,就工業場所申請聘用外地僱員的事宜發表意見;

(六)與有關部門合作,執行工業樓宇的安全、衛生及防火規定;

(七)向工業場所檢查委員會提供必需的行政及後勤輔助;

(八)根據《鍋爐及壓力容器章程》的規定,編製和更新蒸氣發電機與容器、發動機及壓縮機的紀錄;

(九)在本款所指的監察工作領域內,行使上款(三)至(六)項所指的職權。

第十一條

行政及財政處

一、行政及財政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經濟局的一般文書處理事務;

(二)負責有關人事管理的行政事務,包括組織和更新個人檔案;

(三)準備預算提案,負責以會計方式執行通過的預算,並編製經濟局負責的帳目;

(四)負責管理經濟局的常設基金及有關退回;

(五)負責有關總務事務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行政事務;

(六)負責管理經濟局的財產,以及確保其設施、車隊、通訊設備及通訊系統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七)將經濟局徵收所得的收入、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轉交財政局。

二、行政及財政處尚具下列特定職權:

(一)編製、執行工商業發展基金的預算,監察對該預算的遵守情況和負責該基金的會計工作;

(二)編製和更新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財產紀錄;

(三)編製工商業發展基金的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

第三章

人員

第十二條

制度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均適用於經濟局的人員。

第十三條

人員編制

經濟局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人員的轉入

一、經濟局編制內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表一所指人員編制的相應職位。

二、領導及主管人員,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而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維持原有任期。

三、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人員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該名單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第十五條

已進行的開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進行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載於經濟局預算的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款項及財政局為此動用的其他撥款承擔。

第十七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經濟局的經濟活動稽查廳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牌照及稽查廳的提述。

第十八條

廢止

廢止:

(一)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二)第2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三)第57/2010號行政命令

第十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表一

經濟局人員編制

(第十三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5
處長 9
科長 1 a)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58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6
技術員 5 技術員 13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2
監察 - 督察 40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43
資訊 - 資訊助理技術員 4 a)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74

a)職位出缺時撤銷。

表二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第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原官職 轉入的官職
局長 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對外貿易管理廳廳長 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
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 產業發展廳廳長
知識產權廳廳長 知識產權廳廳長
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 牌照及稽查廳廳長
對外貿易處處長 對外貿易處處長
區域經濟事務處處長 經濟合作處處長
牌照暨消費稅處處長 牌照及監管處處長
工商業稽查處處長 工商業稽查處處長
資訊處處長 資訊處處長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