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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四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的工具及方法》的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
(1)〔……〕
i)〔……〕
ii)〔……〕
(2)〔……〕
i)〔……〕
ii)〔……〕
(二)〔……〕
(1)〔……〕
i)評估工具
可攜式聽覺評估儀(頻率:0.5、1.0、2.0、4.0kHz。強度:25至100dB。聲音類型:囀音、純音、濾波複合音。給聲方式:揚聲器、插入耳機。)、聲級計、電耳鏡、純音聽力計(帶有聲場功能)、腦幹誘發電位、耳聲發射、聲導抗、聽覺穩態誘發電位等,以及專供六個月至未滿六歲兒童使用的視覺強化測聽配套裝置和測聽玩具等。
ii)〔……〕
(2)聽力殘疾評估方法
根據受評人的病史、主觀測聽法和客觀測聽法的結果作綜合評估。
主觀測聽法是使用純音測聽法(包括兒童視覺強化測聽和遊戲測聽、成人純音測聽)作測試。
客觀測聽法是使用腦幹誘發電位、耳聲發射、聲導抗、聽覺穩態誘發電位等作測試。
(三)〔……〕
(1)〔……〕
i)〔……〕
ii)〔……〕
(2)〔……〕
(四)〔……〕
(1)〔……〕
i)〔……〕
ii)〔……〕
(2)〔……〕
(五)〔……〕
(1)〔……〕
i)〔……〕
A. 智力測量工具
B. 適應性行為測量工具
ii)〔……〕
(2)〔……〕
(六)〔……〕
(1)〔……〕
i)〔……〕
ii)〔……〕
(2)〔……〕"
二、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3/2011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二。
三、廢止第7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按照第7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式樣發出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效力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為止。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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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北京語言大學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18/2019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2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 |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北京語言大學 中國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 |
二、 | 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理工學院 |
三、 | 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
四、 |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五、 | 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高級英漢翻譯 | 必修 | 60 | 3 |
高級漢英翻譯 | " | 60 | 3 |
英漢語言對比與翻譯 | " | 60 | 3 |
筆譯方法論 | " | 60 | 3 |
語義學導論 | " | 60 | 3 |
西方文論 | " | 60 | 3 |
口譯 | " | 60 | 3 |
實用文體翻譯 | " | 60 | 3 |
翻譯理論與批評 | " | 60 | 3 |
文體學 | " | 60 | 3 |
文學翻譯 | " | 60 | 3 |
中西文化對比研究 | " | 60 | 3 |
論文 | 必修 | — | — |
註:
1)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6學分,並須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2)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3)本課程授課部分的總學習時數包括480學時的面授,以及完成作業、實踐項目、研究、評估或其他學術活動等各類學習項目所需的時間。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八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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