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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經一月二十五日第14/99/M號訓令設立並經第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CE Seguradora S.A.”)更改名稱,中文名稱改為“安達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英文名稱為“Chubb Insurance Macau Limited”。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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