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人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
何頌賢;
鍾志偉;
戎奇;
林嘉慶;
曾倩儀;
朱嘉倩;
陳嘉敏;
徐騰。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