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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安盛保險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XA Seguros Gerais Hong Kong Limitada”,英文名稱為“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分公司,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業務:
(一)(人身及工作)意外;
(二)疾病(短期保險);
(三)車輛;
(四)船身;
(五)運輸途中之有價物;
(六)火災及自然現象;
(七)對(各種)保險標的物造成之損害;
(八)汽車民事責任;
(九)船舶民事責任;
(十)一般民事責任;
(十一)各種財務損失。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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