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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祥興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重型摩托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祥興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重型摩托車」的合同,金額為$1,024,136.00(澳門幣壹佰零貳萬肆仟壹佰叁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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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康泰酒店有限公司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膳食供應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泰酒店有限公司訂立向治安警察局提供「膳食供應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6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90,000.00 |
2018年 | $ 1,17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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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國商用車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客車及客貨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商用車貿易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客車及客貨車」的合同,金額為$1,296,220.00(澳門幣壹佰貳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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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氹仔偉龍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實施性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偉龍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實施性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90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玖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770,000.00 |
2018年 | $ 11,13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8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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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780,097,872.10(澳門幣壹拾柒億捌仟零玖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壹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7年 | $ 230,000,000.00 |
2018年 | $ 489,600,000.00 |
2019年 | $ 656,100,000.00 |
2020年 | $ 360,900,000.00 |
2021年 | $ 43,497,872.1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7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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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03,000,000.00(澳門幣伍億零叁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65,390,000.00 |
2018年 | $ 58,800,000.00 |
2019年 | $ 117,250,000.00 |
2020年 | $ 150,900,000.00 |
2021年 | $ 110,66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8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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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地下大堂一體化設計連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9,232,670.00(澳門幣壹仟玖佰貳拾叁萬貳仟陸佰柒拾元整),已獲第3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18,792,887.00(澳門幣壹仟捌佰柒拾玖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4,808,168.00 |
2016年 | $ 10,801,288.49 |
2017年 | $ 3,183,430.51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81.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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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中水珠江規劃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合作經營提供「澳門內港擋潮閘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勘察及專題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中水珠江規劃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合作經營訂立提供「澳門內港擋潮閘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勘察及專題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6,620,000.00(澳門幣伍仟陸佰陸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6,986,000.00 |
2018年 | $ 39,634,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16.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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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融和門維修方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融和門維修方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400,000.00(澳門幣叁佰肆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700,000.00 |
2018年 | $ 1,70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7.010.19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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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政府數據中心運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政府數據中心運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977,497.00(澳門幣柒佰玖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196,624.55 |
2018年 | $ 3,988,748.50 |
2019年 | $ 2,792,123.95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行政公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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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利用與發展中長期規劃(2016-2036)水利專項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訂立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利用與發展中長期規劃(2016-2036)水利專項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972,000.00(澳門幣肆佰玖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000,000.00 |
2018年 | $ 1,972,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十八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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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新保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監獄男倉區油漆翻新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906,185.00(澳門幣玖佰玖拾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6年 | $ 2,239,410.00 |
2017年 | $ 5,683,860.00 |
2018年 | $ 1,982,915.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072.16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昇達廢料處理(澳門)有限公司——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之合作經營提供「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昇達廢料處理(澳門)有限公司——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之合作經營訂立提供「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4,400,000.00(澳門幣肆仟肆佰肆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700,000.00 |
2018年 | $ 22,200,000.00 |
2019年 | $ 18,50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44.14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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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向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購置電動垃圾壓縮桶」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購置電動垃圾壓縮桶」的合同,金額為$3,720,000.00(澳門幣叁佰柒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2,046,000.00 |
2018年 | $ 1,674,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99、次項目8.044.079.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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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旅行社協會提供「第六屆「澳門國際旅遊(產業)博覽會」的承辦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旅行社協會訂立提供「第六屆「澳門國際旅遊(產業)博覽會」的承辦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000,000.00(澳門幣玖佰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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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erlin Attractions Operations Limited提供「就聯合推廣「大賽車主題博物館」而製作及設置八尊賽車手蠟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erlin Attractions Operations Limited訂立提供「就聯合推廣「大賽車主題博物館」而製作及設置八尊賽車手蠟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512,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伍拾壹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8,256,000.00 |
2019年 | $ 8,256,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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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房屋局總部辦公大樓重建工程——編制施工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房屋局總部辦公大樓重建工程——編制施工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593,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伍拾玖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6,955,800.00 |
2018年 | $ 3,477,900.00 |
2019年 | $ 347,790.00 |
2020年 | $ 463,720.00 |
2021年 | $ 347,79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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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A&P儀器有限公司「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A&P儀器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合同,金額為$25,274,670.00(澳門幣貳仟伍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5,329,534.50 |
2018年 | $ 9,945,135.5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99、次項目3.021.21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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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二期)——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二期)——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227,666.67(澳門幣陸佰貳拾貳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陸角柒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714,000.00 |
2018年 | $ 2,856,000.00 |
2019年 | $ 2,657,666.67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4.020.068.1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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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及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非醫院藥集內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企業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非醫院藥集內藥物」的合同,金額為$323,308,846.80(澳門幣叁億貳仟叁佰叁拾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7年 | $ 35,771,061.60 |
2018年 | $ 50,079,486.2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7年 | $ 9,813,086.80 |
2018年 | $ 13,738,321.50 |
康泰行
2017年 | $ 5,481,643.30 |
2018年 | $ 7,674,300.7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7年 | $ 58,772,471.30 |
2018年 | $ 82,281,459.7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7年 | $ 24,873,756.50 |
2018年 | $ 34,823,259.2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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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香港華大基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提供非入侵性母親血作胎兒基因檢測(NIPT)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華大基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提供非入侵性母親血作胎兒基因檢測(NIPT)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00,000.00(澳門幣叁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625,000.00 |
2018年 | $ 1,500,000.00 |
2019年 | $ 875,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3.00.02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提供之服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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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維康藥行、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及清新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企業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的合同,金額為$318,372,449.70(澳門幣叁億壹仟捌佰叁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7年 | $ 21,242,713.10 |
2018年 | $ 29,739,798.30 |
康福儀器
2017年 | $ 2,187,985.40 |
2018年 | $ 3,063,179.6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7年 | $ 24,367,450.60 |
2018年 | $ 34,114,430.80 |
維康藥行
2017年 | $ 735,512.50 |
2018年 | $ 1,029,717.50 |
康泰行
2017年 | $ 5,852,831.80 |
2018年 | $ 8,193,964.5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7年 | $ 27,816,859.30 |
2018年 | $ 38,943,603.0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7年 | $ 49,329,472.30 |
2018年 | $ 69,061,261.20 |
清新有限公司
2017年 | $ 1,122,362.40 |
2018年 | $ 1,571,307.4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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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必信行、清新有限公司、康福儀器、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利華行有限公司、科達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及康泰行「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二)」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企業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二)」的合同,金額為$126,024,434.80(澳門幣壹億貳仟陸佰零貳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必信行
2017年 | $ 940,339.67 |
2018年 | $ 1,316,475.53 |
清新有限公司
2017年 | $ 5,024,887.79 |
2018年 | $ 7,034,842.91 |
康福儀器
2017年 | $ 2,326,400.00 |
2018年 | $ 3,256,960.00 |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7年 | $ 3,624,232.37 |
2018年 | $ 5,073,925.33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7年 | $ 10,431,903.12 |
2018年 | $ 14,604,664.38 |
科達有限公司
2017年 | $ 14,777,782.00 |
2018年 | $ 20,688,894.8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7年 | $ 6,483,462.42 |
2018年 | $ 9,076,847.38 |
康泰行
2017年 | $ 8,901,173.79 |
2018年 | $ 12,461,643.31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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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護理學院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護理學院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09,000,000.00(澳門幣陸億零玖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80,000,000.00 |
2018年 | $ 140,000,000.00 |
2019年 | $ 289,00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22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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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護理學院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護理學院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29,904.20(澳門幣肆佰伍拾貳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093,425.20 |
2018年 | $ 1,874,443.20 |
2019年 | $ 1,562,035.8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220.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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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護理學院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護理學院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48,095.80(澳門幣叁佰陸拾肆萬捌仟零玖拾伍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880,572.00 |
2018年 | $ 1,509,552.00 |
2019年 | $ 1,257,971.8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22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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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企業訂立「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36,036,850.00(澳門幣叁仟陸佰零叁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7年 | $ 4,371,787.50 |
2018年 | $ 10,492,290.00 |
2019年 | $ 10,492,290.00 |
2020年 | $ 6,120,502.5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7年 | $ 633,330.60 |
2018年 | $ 1,519,993.30 |
2019年 | $ 1,519,993.30 |
2020年 | $ 886,662.8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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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8/2013、425/2014及4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428,0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貳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4,821,000.00 |
2013年 | $ 1,285,600.00 |
2017年 | $ 321,400.0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58.1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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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4/2013及38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128,000.00(澳門幣陸佰壹拾貳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225,600.00 |
2012年 | $ 3,676,800.00 |
2013年 | $ 919,200.00 |
2017年 | $ 306,400.0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58.1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式家具」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300,000枚 |
三元 | 300,000枚 |
四元五角 | 300,000枚 |
五元五角 | 3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3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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