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b)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衛生局提供病歷副本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說明 | 收費 (澳門幣) |
1. 病歷文件每頁A4黑白複印本 | |
1.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 10.00 |
1.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 3.00 |
2. 病歷文件每頁A3黑白複印本 | |
2.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 15.00 |
2.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 5.00 |
3. 病歷文件每頁A4彩色複印本 | |
3.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 20.00 |
3.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 8.00 |
4. 病歷文件每頁A3彩色複印本 | |
4.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 25.00 |
4.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 10.00 |
5. 每一張影像檢查的底片複本 | 180.00 |
6. 每一項影像檢查的數碼化複本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