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七)項、該法附件二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第二條,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下列七名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委任議員 :
馬志成;
龐川;
胡祖杰;
柳智毅;
馮家超;
邱庭彪;
陳華強。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