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9/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黎巴嫩共和國特別調查委員會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