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3/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報考平台規章》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如下:
本規章訂定統一管理制度下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登入和使用的方式及一般條件。
[……]
(一)電子方式報考,包括讓投考人提交申請表、履歷表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定之文件的副本;
(二)[……]
(三)[……]
(四)確保僅獲許可人士可查閱上項所指的資訊,以履行相關的法定職務;
(五)[……]
(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