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051頁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有不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XX/2017號行政法規⋯⋯”
更正為:“⋯⋯第23/2017號行政法規⋯⋯”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