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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簽訂延長經營賽馬專營特許合同期限六個月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修改事宜,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公證書。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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