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7

刊登日期:

2017.7.10

版數:

869-870

  • 訂定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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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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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使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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