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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開設分行,從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經營之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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