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社會福利服務」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350,000枚 |
三元 | 350,000枚 |
四元五角 | 350,000枚 |
五元五角 | 35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的小型張. | 3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八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整),作為二零一七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八條修改如下:
在有合理解釋的例外情況下,漁業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贊同意見許可下列事宜:
(一)〔⋯⋯〕;
(二)允許受惠人延期償還獲批的援助款項,但償還援助款項的總年期不得超過七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