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年發放的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一)貸學金:四千名;
(二)獎學金:四百一十名;
(三)特別助學金:四百六十名;
(四)特殊助學金:三十五名。
二、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年發放的津貼名額如下:
(一)住宿津貼:七百名;
(二)旅費津貼:二百五十名。
三、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五十名。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