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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巴郡保險公司”經營名為“疾病(短期保險)”、“運輸途中之有價物”及“法律保護”的一般保險項目,並將該項目附加於經第33/2016號行政命令及第4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許可經營的項目上。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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