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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及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及第2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九十一萬八千二百元及一百零一萬二千九百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四十萬四千四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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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1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萬八千四百九十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二萬零六百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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