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8/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2/2017

刊登日期:

2017.5.29

版數:

491

  • 在氹仔客運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廢止 :
  • 第40/2007號行政命令 - 在氹仔客運碼頭的臨時設施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  
    相關法規 :
  • 第4/2003號法律 -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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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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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氹仔客運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

    一、在氹仔客運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出入境事務站每日運作,並可二十四小時運作。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40/2007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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