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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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8/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氹仔客運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
一、在氹仔客運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出入境事務站每日運作,並可二十四小時運作。
第二條
廢止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