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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海洋大馬路廣場整治工程」的合同,已獲第50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704,898.00(澳門幣伍佰柒拾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0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6年 | $ 4,787,356.00 |
2017年 | $ 917,542.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0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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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529,162.17(澳門幣陸佰伍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壹角柒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699,552.00 |
2018年 | $ 1,399,104.00 |
2019年 | $ 1,399,104.00 |
2020年 | $ 1,399,104.00 |
2021年 | $ 1,399,104.00 |
2022年 | $ 233,194.17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7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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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Consulgal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S.A.(Sucursal de Macau)訂立提供「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9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653,0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伍萬叁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9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3,321,500.00 |
2017年 | $ 331,5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87.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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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陳浩軍建築師提供「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編制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浩軍建築師訂立提供「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編制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8,500,000.00(澳門幣叁仟捌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3,475,000.00 |
2018年 | $21,175,000.00 |
2019年 | $1,280,000.00 |
2020年 | $1,280,000.00 |
2021年 | $1,29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72.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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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招標後」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4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82/2014及14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8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768,000.00 |
2017年 | $ 512,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79.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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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訂關於建造平崗──廣昌原水供應保障工程的合作協議,金額為$899,285,560.00(澳門幣捌億玖仟玖佰貳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整),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原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99,285,560.00(澳門幣捌億玖仟玖佰貳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上述合作協議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15年 | $ 200,000,000.00 |
2017年 | $ 400,000,000.00 |
2018年 | $ 242,000,000.00 |
2019年 | $ 57,285,56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8.04.00.00.00 資本轉移─外地」及「09.01.05.00.99中期及長期借款─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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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廣州船舶工業公司供應「17-25米巡邏船」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州船舶工業公司訂立供應「17-25米巡邏船」的合同,金額為$36,720,000.00(澳門幣叁仟陸佰柒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23,868,000.00 |
2018年 | $11,016,000.00 |
2019年 | $1,836,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2.010.098.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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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應「17-25米巡邏船」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供應「17-25米巡邏船」的合同,金額為$100,320,000.00(澳門幣壹億零叁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75,768,000.00 |
2018年 | $ 19,536,000.00 |
2019年 | $ 5,016,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2.010.098.06,金額為$33,440,000.00(澳門幣叁仟叁佰肆拾肆萬元整);
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2.010.098.07,金額為$42,328,000.00(澳門幣肆仟貳佰叁拾貳萬捌仟元整)。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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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供應「35米巡邏船」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訂立供應「35米巡邏船」的合同,金額為$107,000,188.00(澳門幣壹億零柒佰萬零壹佰捌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85,000,000.00 |
2018年 | $ 17,000,000.00 |
2020年 | $ 5,000,188.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2.020.087.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9,627,271.39(澳門幣玖仟玖佰陸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叁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9,627,271.39 | |
總收入 | 99,627,271.3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9,627,271.39 |
總開支 | 99,627,271.39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 主席:梁慶庭——委員:朱妙麗、穆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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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034,096,717.59(澳門幣叁拾億叁仟肆佰零玖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伍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034,096,717.59 | |
總收入 | 3,034,096,717.5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034,096,717.59 |
總開支 | 3,034,096,717.59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戴建業——委員:陳詠達,邱潤華,莊詠桂,Sylvia Isabel Jacques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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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237,814.07(澳門幣陸佰貳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零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237,814.07 | |
總收入 | 6,237,814.0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237,814.07 |
總開支 | 6,237,814.07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廉政專員 張永春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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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34,951.55(澳門幣叁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伍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34,951.55 | |
總收入 | 334,951.5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34,951.55 |
總開支 | 334,951.55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陳念慈,溫美蓮,李貝濤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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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08,758,422.78(澳門幣伍億零捌佰柒拾伍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柒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08,758,422.78 | |
總收入 | 508,758,422.7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08,758,422.78 |
總開支 | 508,758,422.78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山禮度——委員:李潔如、高樂士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6,215.58(澳門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伍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6,215.58 | |
總收入 | 256,215.5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6,215.58 |
總開支 | 256,215.58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778,412.42(澳門幣壹仟玖佰柒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肆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778,412.42 | |
總收入 | 19,778,412.4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778,412.42 |
總開支 | 19,778,412.42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嚴肇基——秘書長:陳偉翔——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訂立提供「複式記帳電腦解決方案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0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775,0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653,000.00 |
2015年 | $ 790,000.00 |
2017年 | $ 4,332,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1.012.015.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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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創先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複式記帳電腦解決方案」的合同,已獲第1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209,231.00(澳門幣壹仟貳佰貳拾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3,052,307.75 |
2016年 | $ 7,325,538.60 |
2017年 | $ 1,831,384.65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1.012.015.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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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並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條文》修改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二十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下款所定的起始日起,使用設有泊車收費錶的泊車位及泊車處的收費調整如下:
泊車位及泊車處供停泊的車輛類型 | 收費種類 |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
重型汽車 | (一)每小時澳門幣$10.00 | 2小時 |
(二)每小時澳門幣$5.00 | 5小時 | |
輕型汽車 | (一)每小時澳門幣$10.00 | 1小時 |
(二)每小時澳門幣$6.00 | 2小時 | |
(三)每小時澳門幣$3.00 | 4小時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一)每小時澳門幣$2.00 | 2小時 |
(二)每小時澳門幣$1.00 | 4小時 |
二、適用上款所指收費的起始日如下:
(一)大堂區,自2017年6月17日起;
(二)望德堂區,自2017年10月7日起;
(三)風順堂區,自2017年11月4日起;
(四)花王堂區,自2017年12月2日起;
(五)花地瑪堂區,自2018年1月6日起;
(六)嘉模堂區,自2018年2月3日起;
(七)其他區域,自2018年3月3日起。
三、在上款所指的相應起始日前,維持第46/2008號、第364/2009號及第21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收費。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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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進行“沙梨頭海邊街鄰近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換管工程”,並考慮到交通事務局的意見,為使上述工程能儘快完成、避免長時間在平日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後增加相關路段的交通負擔,上述工程的部分施工有需要在星期日和公眾假期進行,並延長該工程的平日施工時間至二十二時;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沙梨頭海邊街鄰近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換管工程”在下列時段進行:
(一)自本批示公佈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期間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自本批示公佈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期間平日二十時至二十二時。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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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有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聯營體執行「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基礎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有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聯營體訂立執行「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基礎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86,290,036.58(澳門幣叁億捌仟陸佰貳拾玖萬零叁拾陸元伍角捌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47,661,032.90 |
2018年 | $ 38,629,003.68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7.020.37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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