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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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七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幣七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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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厄瓜多爾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