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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經八月十二日第207/96/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64/200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聖若瑟大學章程(下稱“章程")的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校監為澳門教區主教。
一、〔……〕
a)委任和罷免校長、副校長和總務長;
b)〔……〕
c)〔……〕
二、〔廢止〕
一、校長由校監在聽取葡國天主教大學校長的意見後委任之。
二、〔……〕
三、在校長暫時不在的情況下,由其指定的副校長出替,但倘遇嚴重的情況而不能視事或出缺時,則由校監委任副校長出替。
一、〔……〕
a)〔……〕
b)〔……〕
c)〔……〕
d)〔……〕
e)〔……〕
f)〔……〕
g)〔……〕
h)〔……〕
二、校長可將部份權限授予副校長。
三、〔……〕
〔……〕
a)〔……〕
b)副校長;
c)〔……〕
一、理事會的決議必須在校長、最少一名副校長,以及總務長或其代任人出席的情況下,以多數票行之;如票數相同,校長的投票具決定性。
二、〔……〕
三、〔……〕
四、〔……〕
一、根據第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副校長一般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學者中委任,其任期為兩個學年。
二、委任第二名或更多名副校長的申請須附同經基金事先核准的有關每名副校長的承擔責任說明。
三、副校長的任期於新校長就職時自動終止。
四、副校長具職權執行校長委託的職務。
五、在副校長暫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的情況下,經校長同意後,副校長可由學術單位的院長出替,以執行特定的工作。
一、〔……〕
二、〔……〕
a)〔……〕
b)副校長;
c)〔……〕
d)〔……〕
e)〔……〕
f)〔……〕"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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