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17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2/2011號行政法規

第12/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

二、委員會主席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擔任。

三、〔廢止〕

四、〔……〕

五、委員會副主席從上款所指委員中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六、〔原第五款〕”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撤銷

撤銷:

(一)經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物流業發展委員會;

(二)經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設立的漁業諮詢委員會。

第四條

廢止

廢止:

(一)第12/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

(二)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經第5/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10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