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12/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一、〔……〕
二、委員會主席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擔任。
三、〔廢止〕
四、〔……〕
五、委員會副主席從上款所指委員中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六、〔原第五款〕”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撤銷:
(一)經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物流業發展委員會;
(二)經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設立的漁業諮詢委員會。
廢止:
(一)第12/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
(二)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經第5/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第10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