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9/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17
刊登日期:
2017.3.2
版數:
21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至六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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