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該表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為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聽取澳門金融管理局、衛生局、保險業界及醫療界的意見後,得檢討和修訂《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訂定所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訂立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必須遵守的保險費和條件。
一、如投保人為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醫療專業以及相應的保險金額下限,其年度保險費上限和每起事故的免賠額上限如下:*
類別 |
醫療專業 |
保險金額下限 (每起事故/每年) |
年度保險費上限 |
每起事故的免賠額上限 |
(一) |
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藥房技術助理、中醫師、針灸師、按摩師、牙科醫師、足部診療及運動醫學範疇的治療師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澳門元 |
(二) |
醫生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澳門元 |
醫生 |
澳門元 |
|||
牙科醫生 |
澳門元 |
|||
(三) |
施行手術的醫生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澳門元 |
施行手術的醫生 |
澳門元 |
澳門元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1/2021號行政命令
二、除考慮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醫療專業外,保險人尚可基於醫療服務提供者過去的索償歷史、醫療服務場所的數目、專業經驗、專業風險等因素,將上款所載的保險費和免賠額上限最高調升百分之五十;屬此情況,保險人須在核保後向投保人說明理由和計算方式。
三、上兩款所訂定的保險費上限和免賠額上限不適用於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
四、如投保人為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按風險特性約定保險費和免賠額。
一、如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保險人須按以下短期保險收費制度的比例計算退還強制保險部分的保險費:
已承保期(不超過) | 退還保險費百分比 |
三個月 | 60% |
六個月 | 30% |
九個月 | 10% |
超過九個月 | 0% |
二、如保險人提出解除合同,保險人須向投保人退還相當於未完成保險期間比例的保險費。
三、上款的規定不影響投保人與保險人就退還任意保險部分的保險費另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