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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環境科學與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五、課程的授課形式:面授。
六、課程的專業範圍:環境科學與管理。
七、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上述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八、如學生按課程規章的規定及格完成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的科目,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水質控制過程 | 必修 | 45 | 3 |
環境影響評價 | " | 45 | 3 |
固體廢物管理和資源化 | " | 45 | 3 |
大氣環境學 | " | 45 | 3 |
環境法律 | " | 45 | 3 |
環境與可持續發展 | " | 45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選修 | 45 | 3 |
氣候變化 | " | 45 | 3 |
國際環境法 | " | 45 | 3 |
能源與環境 | " | 45 | 3 |
環境化學 | " | 45 | 3 |
統計學 | " | 45 | 3 |
管理決策方法 | " | 45 | 3 |
資訊服務管理 | " | 45 | 3 |
環境科學與管理前沿專題 | " | 45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39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18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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