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紀念物,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七:
(一)代號為MM037,載於附件一的雀仔園福德祠,位於澳門馬大臣街與羅憲新街交界;
(二)代號為MM038,載於附件二的福德祠(大碼頭街),位於澳門大碼頭街;
(三)代號為MM039,載於附件三的福德祠(石牆街),位於澳門石牆街34號;
(四)代號為MM040,載於附件四的福德祠(河邊新街),位於澳門河邊新街131號;
(五)代號為MM041-1,載於附件五(1)的城牆遺跡,近澳門加思欄馬路;
(六)代號為MM041-2,載於附件五(2)的城牆遺跡,近澳門若憲馬路;
(七)代號為MM041-3,載於附件五(3)的城牆遺跡,近澳門西望洋聖堂;
(八)代號為MM042,載於附件六的中西藥局舊址,位於澳門草堆街80號;
(九)代號為MM043,載於附件七的葉挺將軍故居,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76號。
一、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八及附件九:
(一)代號為AM042,載於附件八的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
(二)代號為AM043,載於附件九的西墳馬路6號房屋(藍屋仔),位於澳門西墳馬路6號及區華利街9號。
二、訂定上款(一)項所指的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的緩衝區,其圖示範圍載於附件八。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