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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祥興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摩托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祥興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摩托車」的合同,金額為$3,342,972.00(澳門幣叁佰叁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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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富達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水炮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富達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水炮車」,金額為$7,988,888.00(澳門幣柒佰玖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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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A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6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8,217,969.50(澳門幣叁仟捌佰貳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18,999,996.88
2013年 $ 19,015,132.94
2016年 $ 202,839.68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71.0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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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監察延期I」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監察延期I」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11,009.00(澳門幣貳佰零壹萬壹仟零玖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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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北安O1地段多功能政府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北安O1地段多功能政府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575,5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714,500.00
2017年 $ 8,574,000.00
2018年 $ 4,287,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1.013.25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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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北安O1地段多功能政府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北安O1地段多功能政府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252,686.00(澳門幣叁佰貳拾伍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71,194.00
2017年 $ 2,054,328.00
2018年 $ 1,027,164.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1.013.25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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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C679R——車廠上蓋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C679R——車廠上蓋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700,569.65(澳門幣捌佰柒拾萬零伍佰陸拾玖元陸角伍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790,960.80
2017年 $ 3,163,843.20
2018年 $ 3,163,843.20
2019年 $ 1,581,922.45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51.163.1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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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為外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外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073,600.00(澳門幣陸佰零柒萬叁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3,036,800.00
2018年 $ 3,036,800.00

二、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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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檢(澳門)檢驗分析有限公司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環境檢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檢(澳門)檢驗分析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環境檢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959,2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伍萬玖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236,100.00
2017年 $ 2,723,1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44.102.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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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地磅系統營運及保養」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地磅系統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6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陸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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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內道路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內道路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89,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53,000.00
2017年 $ 1,836,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9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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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亞美尼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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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鄭觀應公立學校重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3,439,956.00(澳門幣壹億貳仟叁佰肆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30,859,989.00
2014年 $ 4,696,125.00
2015年 $ 32,454,742.50
2016年 $ 37,884,000.00
2017年 $ 17,545,099.50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75.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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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建築廢料堆填區內道路工程——安裝消防栓及管道」,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建築廢料堆填區內道路工程——安裝消防栓及管道」的合同,金額為$5,677,280.00(澳門幣伍佰陸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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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檢察院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檢察院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合同,金額為$111,695,045.00(澳門幣壹億壹仟壹佰陸拾玖萬伍仟零肆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27,923,761.20
2017年 $ 45,000,000.00
2018年 $ 38,771,283.8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1.021.07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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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東望洋街行人天橋機電設施改善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東望洋街行人天橋機電設施改善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27,7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06,500.00
2017年 $ 1,221,2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70.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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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重整內港下水道之圖則」的合同,金額為$1,883,913.00(澳門幣壹佰捌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整),已獲第14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280,193.00(澳門幣貳拾捌萬零壹佰玖拾叁元整),以及相關開支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6年 $ 280,193.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90.104.10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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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友誼大馬路南方大廈旁行人天橋加建升降機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友誼大馬路南方大廈旁行人天橋加建升降機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685,469.80(澳門幣陸佰陸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680,000.00
2017年 $ 5,005,469.8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71.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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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路環警務大樓及特警隊綜合訓練大樓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路環警務大樓及特警隊綜合訓練大樓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 44,300,000.00(澳門幣肆仟肆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4,430,000.00
2017年 $ 35,440,000.00
2020年 $ 4,43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6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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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維修友誼大橋的大樑及支承底座工程(2016)」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維修友誼大橋的大樑及支承底座工程(2016)」的合同,金額為$57,863,000.00(澳門幣伍仟柒佰捌拾陸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1,572,600.00
2017年 $ 25,600,000.00
2018年 $ 20,690,4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31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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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C Atelier de Arquitectura Limitada提供「消防學校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C Atelier de Arquitectura Limitada訂立提供「消防學校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757,860.00(澳門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675,786.00
2017年 $ 13,406,288.00
2020年 $ 1,675,786.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30.06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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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新城填海B區平整及鋪面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城填海B區平整及鋪面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2,522,678.00(澳門幣肆仟貳佰伍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0,630,669.50
2017年 $ 31,892,008.5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3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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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激光雷達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6,543,017.20(澳門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叁仟零壹拾柒元貳角),已獲第2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8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1,354,884.35(澳門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叁角伍分),以及相關開支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6年 $ 1,354,884.35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7.040.007.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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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李錦波建築商提供「惰性拆建物分選及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錦波建築商訂立提供「惰性拆建物分選及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7,232,500.00(澳門幣貳仟柒佰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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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作經營執行及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升級、營運及保養」的工程和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作經營訂立執行及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升級、營運及保養」的工程和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9,858,717.00(澳門幣壹億零玖佰捌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3,205,934.00
2017年 $ 31,802,230.00
2018年 $ 16,800,159.00
2019年 $ 26,782,004.00
2020年 $ 17,642,285.00
2021年 $ 13,626,105.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44.110.01,金額為$657,220.00(澳門幣陸拾伍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整);

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44.137.01,金額為$2,548,714.00(澳門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整)。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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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BEWG — WATERLEAU em Consórcio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BEWG — WATERLEAU em Consórcio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2,701,736.00(澳門幣壹億壹仟貳佰柒拾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9,260,254.40
2017年 $ 66,476,555.60
2018年 $ 36,964,926.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44.135.01,金額為$8,112,844.00(澳門幣捌佰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整);

經濟分類07.10.00.00.99、次項目8.044.136.01,金額為$1,147,410.40(澳門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元肆角)。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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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105,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壹拾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2,360,000.00
2017年 $ 13,745,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44.102.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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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九澳、臨時飛灰存放區空氣質量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九澳、臨時飛灰存放區空氣質量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756,000.00(澳門幣玖佰柒拾伍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626,000.00
2017年 $ 8,13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44.102.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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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家海洋局南海規劃與環境研究院提供「澳門管理範圍內海域傾倒區選址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家海洋局南海規劃與環境研究院訂立提供「澳門管理範圍內海域傾倒區選址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000,000.00(澳門幣柒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2,800,000.00
2017年 $ 4,20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海事及水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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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C500監察——輕軌氹仔線系統及機電設備」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C500監察——輕軌氹仔線系統及機電設備」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6,899,548.00(澳門幣壹億玖仟陸佰捌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804,000.00
2017年 $ 44,134,000.00
2018年 $ 67,704,000.00
2019年 $ 67,284,000.00
2020年 $ 15,973,548.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14.2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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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C580R監察“C385R——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C580R監察“C385R——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952,800.00(澳門幣肆仟伍佰玖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666,000.00
2017年 $ 18,271,000.00
2018年 $ 19,337,933.33
2019年 $ 6,677,866.67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51.163.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4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Tel電信有限公司提供「“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專線上網冗餘線路服務(2017年)」,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Tel電信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專線上網冗餘線路服務(2017年)」的合同,金額為$4,303,650.00(澳門幣肆佰叁拾萬叁仟陸佰伍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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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夜視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夜視系統」的合同,金額為$14,094,860.00(澳門幣壹仟肆佰零玖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1,275,800.00
2017年 $ 2,819,06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10.10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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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事得汽車(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客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事得汽車(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客車」的合同,金額為$2,832,3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叁萬貳仟叁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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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駿浩市場策劃服務有限公司提供「2017年旅遊局香港旅客詢問處的管理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駿浩市場策劃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2017年旅遊局香港旅客詢問處的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367,209.60(澳門幣叁佰叁拾陸萬柒仟貳佰零玖元陸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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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濠江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二零一七年製作宣傳澳門旅遊專版並刊登在《濠江日報》」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濠江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二零一七年製作宣傳澳門旅遊專版並刊登在《濠江日報》」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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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731,84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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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B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4,860,000.00(澳門幣叁仟肆佰捌拾陸萬元整),已獲第3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1,298,256.60(澳門幣叁仟壹佰貳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陸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8,715,000.00
2013年 $ 22,322,490.00
2016年 $ 260,766.60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71.1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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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提供「警察學校大樓連綜合訓練場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提供「警察學校大樓連綜合訓練場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306,120.00(澳門幣壹仟捌佰叁拾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830,612.00
2017年 $ 14,644,896.00
2020年 $ 1,830,612.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6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D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2,980,000.00(澳門幣貳仟貳佰玖拾捌萬元整),已獲第1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21,579,724.80(澳門幣貳仟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捌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7,973,366.14
2013年 $ 13,123,297.06
2016年 $ 483,061.60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71.10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