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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中級法院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簡德道)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