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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松樹尾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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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樹尾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氹仔消防局前地及律政司街旁的停車場(下稱“松樹尾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地庫的第一層至第四層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松樹尾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消防局前地旁的街道。

三、松樹尾停車場共設有394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197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97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松樹尾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松樹尾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2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七、使用松樹尾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八、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松樹尾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松樹尾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松樹尾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松樹尾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松樹尾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松樹尾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四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