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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5/2016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附件二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附件二所載的《導遊工作證、見習導遊工作證及接送員工作證之式樣》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第二條

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附件三

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附件三所載的《旅行社准照式樣》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者取代。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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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導遊工作證、見習導遊工作證及接送員工作證式樣

附件二

旅行社准照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