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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開設葡萄牙語學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第一款所指的課程設以下專業範疇:
(一)教育;
(二)葡萄牙語言和文化。
四、本批示的規定適用於2017/2018學年起入讀的學生。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學術範疇:社會及人文科學。
二、專業範疇:
(一)教育;
(二)葡萄牙語言和文化。
三、課程期限:四年。
四、授課語言:葡文。
五、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52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修讀附件二表一所載的必修科目,取得118學分;
(二)修讀附件二表二所載已選專業範疇的科目,取得34學分。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葡萄牙語的結構I | 必修 | 60 | 4 |
閱讀與寫作I | " | 90 | 6 |
聽力與口語I | " | 90 | 6 |
語言研習室I | " | 60 | 4 |
葡萄牙語的結構II | " | 60 | 4 |
閱讀與寫作II | " | 90 | 6 |
聽力與口語II | " | 60 | 4 |
葡萄牙文化 | " | 45 | 3 |
語言研習室II | " | 45 | 3 |
第二學年 | |||
葡萄牙語的結構III | 必修 | 90 | 6 |
閱讀與寫作III | " | 90 | 6 |
聽力與口語III | " | 60 | 4 |
葡語國家文化專題 | " | 60 | 4 |
葡萄牙語的結構IV | " | 90 | 6 |
聽力與口語IV | " | 60 | 4 |
閱讀與寫作IV | " | 60 | 4 |
葡語文學 | " | 90 | 6 |
第三學年 | |||
葡萄牙文學I | 必修 | 60 | 4 |
巴西文化與文學I | " | 60 | 4 |
非洲葡語文化與文學I | " | 60 | 4 |
口語和書面語傳意技巧I | " | 60 | 4 |
葡萄牙文學II | " | 60 | 4 |
巴西文化與文學II | " | 60 | 4 |
非洲葡語文化與文學II | " | 60 | 4 |
口語和書面語傳意技巧II | " | 60 | 4 |
第四學年 | |||
亞洲葡語文化與文學 | 必修 | 45 | 3 |
跨文化教育 | " | 45 | 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學生須選擇以下任一專業範疇: | |||
教育 | |||
教育學概論a) | 必修 | 30 | 2 |
非母語葡萄牙語教學法I a) | " | 60 | 4 |
非母語葡萄牙語教學法II b) | " | 60 | 4 |
教材編寫b) | " | 45 | 3 |
課程與評估b) | " | 45 | 3 |
教育學研究b) | " | 30 | 2 |
教育心理學b) | " | 30 | 2 |
教學實踐跟進講座b) | " | 90 | 4 |
教學實習b) | " | 180 | 10 |
葡萄牙語言和文化 | |||
葡語國家共同體各國的政治體制a) | 必修 | 30 | 2 |
葡語國家:地理與地域a) | " | 60 | 4 |
葡萄牙與葡萄牙語的歷史I b) | " | 60 | 4 |
葡語國家共同體各國的經濟b) | " | 45 | 3 |
葡語國家的葡萄牙語:多樣化與特徵b) | " | 45 | 3 |
語言與翻譯b) | " | 60 | 4 |
文學與藝術b) | " | 60 | 4 |
專門用途葡萄牙語b) | " | 60 | 4 |
學術論文方法論b) | " | 45 | 3 |
葡萄牙與葡萄牙語的歷史II b) | " | 45 | 3 |
a)第三學年科目。
b)第四學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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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並執行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校在熱帶氣旋、暴雨及特殊天氣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
二、廢止第24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熱帶氣旋的情況
(一)當三號風球在上午六時半仍然懸掛,或在六時半至九時正期間懸掛,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全日的教育活動,但中學教育的班級照常進行教育活動;
(二)當三號風球在上午十一時半仍然懸掛,或在十一時半至下午二時正期間懸掛,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下午的教育活動,但中學教育的班級照常進行教育活動;
(三)當三號風球在上午或下午進行教育活動的時段內懸掛,且不屬(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情況,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特殊教育的班級應繼續進行教育活動,直至上午或下午放學,且在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讓學生離校回家;
(四)當八號或以上風球在上午六時半仍然懸掛,或在六時半以後懸掛,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全日的教育活動,且不因在當日改掛三號或以下風球,或除下所有風球而恢復當日的教育活動;
(五)在上午零時至六時半期間由八號或以上風球改掛三號風球,且在上午六時半仍然懸掛三號風球,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當日的教育活動,且此情況不適用(一)項至(三)項的規定。
二、暴雨的情況
(一)當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六時半仍然生效,或在六時半至九時正期間發出,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全日的教育活動,但不影響下項的規定;
(二)當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半前除下,中學教育的班級恢復下午的教育活動;
(三)當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半仍然生效,或在十一時半至下午二時正期間發出,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下午的教育活動;
(四)當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或下午教育活動的時段內發出,且不屬(一)項及(三)項所指的情況,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應繼續進行教育活動,直至上午或下午放學,且在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讓學生離校回家。
三、特殊天氣的情況
(一)在下午五時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預計翌日將出現最低氣溫達攝氏三度或以下的特別寒冷天氣或最高氣溫達攝氏三十八度或以上的特別酷熱天氣時,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翌日全日的教育活動,但中學教育的班級照常進行教育活動;
(二)在下午五時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預計翌日將出現最低氣溫達攝氏零度或以下的特別寒冷天氣或最高氣溫達攝氏四十度或以上的特別酷熱天氣時,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翌日全日的教育活動;
(三)當已出現或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預計將出現對學生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特殊天氣時,教育暨青年局可根據天氣及往返學校的路面實際情況宣佈相關教育階段中止全部或部分教育活動。
四、應變計劃
(一)學校須預先制訂應變計劃,當中包括在熱帶氣旋、暴雨及特殊天氣的情況所採取的措施,尤其在中止教育活動期間學生的安置,以及在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讓學生離校回家;
(二)學校應遵守教育暨青年局因應熱帶氣旋、暴雨及特殊天氣的具體情況發出的指引;
(三)學校應向教職員、家長、學生等相關人士發出指引,讓其清楚在熱帶氣旋、暴雨及特殊天氣的情況下應採取的應變措施,包括學生或家長與學校的緊急聯絡方法;
(四)學校應特別留意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發出有關熱帶氣旋、暴雨警告信號及特殊天氣相關的消息;
(五)因三號風球、暴雨或特殊天氣而須中止教育活動時,學校應保持校舍開放,在正常進行教育活動的時段內安排人員安置及照顧返抵學校的學生,並為其安排適當的活動,直至在安全的情況下讓學生離校回家;
(六)當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時,學生已在學校內,學校必須對學生採取適當的安置措施,直至在安全的情況下讓學生離校回家;
(七)當因特殊天氣而中止部分教育活動時,學校必須對學生採取適當的安置措施及提供其他教育活動;
(八)當熱帶氣旋或暴雨警告信號除下,按照本措施的規定須恢復進行教育活動,但當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預計大雨可能會持續時,教育暨青年局可根據天氣及往返學校的路面實際情況宣佈相關教育階段繼續中止教育活動;
(九)學校應取消或延期舉行在中止教育活動期間的校內測驗、考試和課外活動,對於延期舉行的考試,須於恢復教育活動後作適切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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