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6

刊登日期:

2016.10.5

版數:

2097-2100

  • 核准《報考平台規章》。
被廢止 :
  • 第21/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已更改 :
  • 第16/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13/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報考平台規章》第一條及第二條。
  •  
    相關法規 :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3/201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報考平台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

    報考平台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統一管理制度下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登入和使用的方式及一般條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二條

    平台

    平台必須具備下列功能和資訊:

    (一)電子方式報考,包括讓投考人提交申請表、履歷表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定之文件的副本;*

    (二)收到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法律要求的文件後,自動發出電子報考證明;

    (三)確保投考申請的電子表格和文件所載內容的真確和完整,並與用戶所提交的一致;

    (四)確保僅獲許可人士可查閱上項所指的資訊,以履行相關的法定職務;*

    (五)可將電子文件儲存於只有用戶能查閱的區域,方便未來報考;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人員招聘和甄選資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三條

    帳戶開立申請

    一、帳戶開立申請應載明申請人的下列資料: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性別;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本次發出日期及有效日期;

    (五)與帳戶關聯的澳門流動電話號碼。

    二、申請人親自或透過行政公職局指定的自助服務機向行政公職局作出申請。

    三、申請人的身份驗證透過下列途徑為之:

    (一)若親臨行政公職局申請,透過申請表上的簽名確認;

    (二)若透過自助服務機申請,透過指紋比對確認。

    四、倘對第一款所指資料的真確性存疑,行政公職局應採取證明其真確性所需的必要措施,並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證明。

    第四條

    帳戶密碼

    一、核實開立帳戶申請所載的資料後,若不存在不批准的理由,在申請人簽署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協議後,行政公職局將發出帳戶啟動密碼。

    二、申請人在收到上款所指的啟動密碼後,於行政公職局指定的網址啟動帳戶,自行設定帳戶名稱及登入密碼。

    三、為執行特定操作所需,行政公職局將發出一次性密碼。

    四、行政公職局應告知各密碼的目的、使用時須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以及使用登入密碼和一次性密碼所引致的效力。

    五、申請人自接收帳戶啟動密碼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沒有啟動帳戶,則帳戶啟動密碼失效。

    第五條

    登入平台

    登入平台須進行以下步驟:

    (一)線上輸入帳戶名稱;

    (二)線上輸入登入密碼。

    第六條

    使用

    一、透過輸入登入密碼在平台上進行的行為,視為由用戶作出的行為。

    二、當欲使用某些特定功能,用戶需要輸入一次性密碼。

    三、用戶應對登入密碼和一次性密碼嚴格保密。

    第七條

    暫停使用帳戶

    當發現平台被濫用或不當使用,或懷疑有他人知悉登入密碼或連續數次輸入登入密碼失敗時,行政公職局暫停帳戶的使用。

    第八條

    關閉帳戶

    一、用戶可隨時親身向行政公職局作出聲明以關閉其帳戶。

    二、在用戶連續四十八個月沒有使用帳戶的情況下,無需用戶申請或同意,行政公職局應關閉帳戶。

    第九條

    刪除個人資料

    行政公職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刪除載有第三條第一款所指資料的檔案,而無需資料當事人要求:

    (一)在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自帳戶啟動密碼失效之日起計五日內;

    (二)在上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自關閉帳戶之日起計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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