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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16號行政法規

社會保障基金電子申報服務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使用社會保障基金電子申報服務的一般方式及條件,以及訂定電子數據傳輸的寄送模式。

二、本行政法規適用於下列申報:

(一)社會保障制度中由僱主辦理的關於強制性制度受益人登錄及供款資料的申報;

(二)在具備電子數據傳輸的寄送技術條件下,社會保障制度及公積金制度內有關辦理供款、給付及款項發放事宜所需資料的申報。

第二條

使用的方式及條件

一、擬使用電子申報服務者,須以申請書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

二、使用者須以社會保障基金指定的電子登入方式,在社會保障基金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使用電子申報服務。

第三條

電子申報

一、根據本行政法規規定提交電子申報,須遵守為以紙張形式遞交有關文件訂定的期間、罰則及程序規則。

二、提交電子申報時,應以電子方式按情況遞交法律所要求的依據文件。

第四條

寄送模式

使用者必須採用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網站內訂定的電子數據傳輸模式,或採用下列任一可供使用的模式:

(一)將數據直接輸入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網站內可供使用的網絡應用程式;

(二)隨技術發展而出現的其他模式。

第五條

確認及處理

一、社會保障基金的系統收到有關數據,即視為已作出申報;該基金須對申報進行確認及展開相關處理程序。

二、處理結果須以具下列資訊的自動回覆訊息通知有關使用者:

(一)指明申報收訖的編號及日期;

(二)如發現錯誤,則指明錯誤之處,使用者須作出修正並重新寄送;

(三)如有需要,作其他指明。

三、上款所指的回覆訊息,等同於其替代文件,尤其是收據。

第六條

法律價值

一、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寄送及處理的電子申報,等同於以紙張形式提交,並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在本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內,使用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登入方式的帳戶密碼即產生與使用者簽名等同的效力。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使用帳戶密碼產生使用者簽名的效力,取決於使用者在申請使用服務時與社會保障基金所達成的協定,且使用者須在協定內聲明已知悉按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網站使用帳戶密碼的後果及使用時應有的安全注意事項。

第七條

數據的保存、不可取得及安全

一、在可供使用的技術允許的範圍內,社會保障基金在收到經電子傳輸的數據後須確保其真確性及完整性,並確保不被未經許可的第三者取得。

二、如懷疑出現濫用或不當使用,作為安全防範措施,社會保障基金有權暫時中止有關的電子服務。

三、適用本行政法規時,尤其涉及處理及保護個人資料的事宜,應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的制度。

第八條

指引及使用說明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的指引,尤其包括有關電子登入方式的指定、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寄送申報的程序以及申報在寄送後的查閱及更改應遵程序的詳細說明,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公佈於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網站的電子申報系統內。

第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