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8/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6/2016

刊登日期:

2016.9.5

版數:

944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簽署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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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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