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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3/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

廢止:

(一)廢止四月六日第97/99/M號訓令第六條第三款;

(二)廢止四月六日第98/99/M號訓令第五條第三款。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