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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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
廢止:
(一)廢止四月六日第97/99/M號訓令第六條第三款;
(二)廢止四月六日第98/99/M號訓令第五條第三款。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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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
(一)廢止四月六日第97/99/M號訓令第六條第三款;
(二)廢止四月六日第98/99/M號訓令第五條第三款。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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