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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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43/2024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52/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永利皇宮”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七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3/2018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