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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第683頁的第24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職能分類……8-02-2”

更正為:“……職能分類……8-02-0”。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