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0/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3/2016
刊登日期:
2016.8.15
版數:
81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至十九日及八月二十四至二十五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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