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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580,000.00(澳門幣伍拾捌萬元整),作為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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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南灣大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部分瀝青路面已嚴重損壞,對駕駛安全造成威脅,故必須進行民政總署第49/2015/ /SSVMU號工程以修補損壞的瀝青路面;

並考慮到交通事務局的意見,為免在日間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後增加相關路段的交通負擔,建議就南灣大馬路與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交界的工程於晚間進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民政總署第49/2015/SSVMU號工程中關於南灣大馬路與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交界的工程在下列時段進行:

(一)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二十時至翌日六時;

(二)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二十時至翌日六時;

(三)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二十時至翌日六時。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