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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中文文本第二條(五)項:
原文為:“……指為填補……”
應改為:“……指在公職局監督下,為填補……”。
二、第三十七條第四款:
原文為:“……上條第四款最後部分……”
應改為:“……上條第三款最後部分……”。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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