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3/201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2/2016

刊登日期:

2016.5.30

版數:

420-422

  • 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
相關法規 :
  • 第5/2013號法律 - 食品安全法。
  •  
    相關類別 :
  • 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6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真菌毒素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真菌毒素”是指真菌在生長繁殖過程中產生的次生有毒代謝產物;

    (二)“最高限量”是指真菌毒素在食品的可食用部分中的法定最高含量水平,該水平以μg/kg表示;

    (三)“可食用部分”是指食品原料去除非食用部分後所得到的用於食用的部分。

    第三條

    最高限量

    最高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列表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食品中真菌毒素 食品種類 最高限量 單位
    黃曲霉毒素B1 玉米及其製品 20 μg/kg
    稻穀、大米 10 μg/kg
    小麥、大麥、其他穀物 5 μg/kg
    小麥麵粉、麥片、其他去殼穀物 5 μg/kg
    糕點麵包類焙烤製品 5 μg/kg
    其他穀物製品 5 μg/kg
    花生及其製品 20 μg/kg
    除花生外的其他熟製堅果和籽類及其製品 5 μg/kg
    花生油、玉米油 20 μg/kg
    除花生油和玉米油外的其他植物油脂 10 μg/kg
    豆類 5 μg/kg
    發酵豆製品 5 μg/kg
    黃曲霉毒素B1 醬油、醋、以糧食釀造的調味醬料 5 μg/kg
    以大豆為主要原料的嬰兒配方奶粉 0.5(a) μg/kg
    以大豆為主要原料的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奶粉 0.5(a) μg/kg
    穀類嬰幼兒輔助食品 0.5 μg/kg
    黃曲霉毒素M1 奶及奶製品 0.5(b) μg/kg
    以奶類為主要原料的嬰兒配方奶粉 0.5(a) μg/kg
    以奶類為主要原料的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奶粉 0.5(a) μg/kg
    赭曲霉毒素A 穀物 5 μg/kg
    穀物碾磨加工品 5 μg/kg
    豆類及豆類磨成的粉 5 μg/kg
    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 5 μg/kg
    展青霉素 蘋果製品、山楂製品 50 μg/kg
    以蘋果或山楂為原料製成的果汁或果汁飲品 50 μg/kg

    註:(a)以乾粉計;

    (b)奶以液體計算,奶粉按調配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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