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8/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盧映霞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